热衷小钱 银行收费“七宗罪”
发布: 2010-7-31 13:10 | 作者: 迷色鼠 | 来源: 都穗社区 | 查看: 1次
近日由跨行取款收费引发的银行收费问题成为各界焦点,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银行收费层出不穷,在于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利润源,一张银行卡各种收费可超百元,积“小”成多,银行收费利润惊人。
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由跨行取款收费引发的银行收费问题,受到各界强烈关注,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开回应称,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系统规范,争取尽快出台。
发改委同时表示,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当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银行收费层出不穷,在于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利润源。一张银行卡各种收费可超百元,积“小”成多,银行收费利润惊人。
据长期跟踪调查发现,“银行收费”之所以被百姓百般诟病,主要原因在于“七宗罪”:
罪责一:项目太多,且收费资格和标准缺乏依据,或者相关法规互相打架,比如跨行取款费曾在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设置2元上限,但2004年3月执行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中却又定出3.6元的标准,以上两个规定都未废止,二者明显冲突;
罪责二:不考虑基层情况。很多打工者都是用一个银行账户将血汗钱汇给老家,很难保证存款超过300元;也有一些低收入者生活困难,但仍想保留银行户头,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于剥夺了他们在银行开户的权利;
罪责三:部分收费涉嫌违法。比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但小额活期存款账户收费违背了这一办法;
罪责四:部分收费涉嫌“霸王”条款。 尽管银监会和发改委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办法》赋予银行收费权,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也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罪责五:银行缺乏社会责任感。我国的银行大多存在国家注资情况,属国有资产,因此银行同时也具备公共金融服务性质,必须承担相应义务。但越来越多的收费暴露出银行只顾追求自身利益、缺乏社会责任的真实“嘴脸”;
罪责六:有垄断嫌疑。有的收费在某些情况下百姓只有接受的份,譬如被取消掉的跨行查询费,在某些小城市,没有股份制银行网点,即使他们不收费,当地市民也享受不上,只能被动接受付费;
罪责七:银行服务水平和收费水平不相称。譬如尽管银行收费逐年增加,但服务水平并未得到全面改善。

